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和知识、技能状况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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