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关系。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强行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