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志愿服务成本的承担;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相关责任条款;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需要明确或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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