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从事高风险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