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具有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统一指挥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