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