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接受其指派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和卫生保障。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支出的公共交通、食宿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