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情况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