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和志愿服务标识。志愿者证由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志愿服务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志愿服务组织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