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三十九条 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业务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 (二)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小微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 (三)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