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需要扩大生产性用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建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对建筑物进行加层、改造或者建设地下储存仓库,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国土部门不收取工业、仓储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土地价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