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海洋、生态环境、渔业、海事、公安、建设、自然资源、交通、旅游、港口、航道、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违反海域海岛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推进海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当及时将违法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利的海岛,交通、海洋、渔政执法机构等具有执法船只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海上执法活动应当给予必要的交通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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