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备案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