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为港澳导游及领队以外的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