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持证人员的执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旅游事务署和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和澳门相关行业协(议)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