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未经备案,在横琴新区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