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销备案,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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