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超过两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