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公告情况报告。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资料的,镇政府、街道办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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