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书面要求后的三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申请延长筹备期限的,经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同意,可以延长一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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