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物业交付业主后次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空置物业的,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受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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