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