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费用,有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对需要使用水、电、燃气等服务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安装独立的经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否安装独立计量器具应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未安装独立计量器具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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