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