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