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对物业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