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大气和水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级控制指标,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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