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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