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完善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部门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的方式包括限产、减产或者停产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