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功能区,应当落实整治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恢复。不按要求采取治理和恢复措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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