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业污染、工业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指导科学施用农药、化肥,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对较偏远未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结合河涌整治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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