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管理,保持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价格体系,对生产生活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逐步建立污水再生利用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