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社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