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配合落实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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