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相关设施,配备与应急医疗救治和转运需求相适应的设备、药品、医用耗材、车辆等。 医疗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配备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救护车(负压救护车),确保院前急救畅通。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设置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临时性可扩充收治床位等。 村居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传染病预检分诊诊室。提高偏远地区、海岛地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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