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市、区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使用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因被征用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参照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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