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条 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市、区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指定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机构应当明确捐赠物资的质量要求、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机制,及时公开接受募捐和捐赠后的物资管理与使用状况,保障捐赠款物及时交付使用、合理管理与储存。 单位或个人向部门、机构进行定点捐赠或直接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将情况报市、区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备案。 实施定向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公开其所捐赠物资的管理与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