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防融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协同监测机制,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提升早期监测预警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有权收集、核实、汇总、使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开展家畜家禽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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