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与国家、广东省有关监测信息系统对接。 依托市级公共卫生监测系统,各级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和网络直报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定期报送疫(病)情、毒情监测信息,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