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四条 监测哨点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上传监测系统,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会同有关机构负责收集、核实、汇总相关监测信息,综合大数据应用系统和国内外有关监测信息,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放射事故的; (七)其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哨点单位上传监测信息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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