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监测哨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预警信息或举报信息,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通过监测系统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两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其中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调查核实、评估研判后认为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事件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或在日常社会管理活动中发现或收到相关举报的镇街、基层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