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的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必要时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证;确证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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