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启动预警后,市、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当预警情形已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提出和启动应急响应。 有事实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已得到有效控制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调整有关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