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市、区政府接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级别。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四级响应,由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启动二级或者一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依托专家委员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区域风险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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