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依法发布决定、命令、公告或者通告: (一)紧急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二)确定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等; (三)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追踪、确定、管控、消除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源、危险源; (四)要求临时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发布人群、地域、行业防控指引; (六)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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