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市、区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除可以依法采取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经征求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还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防治需要,对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并建立与人员居住地村居组织的信息对接机制;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现场可疑环节采样,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对易感人群和易受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三)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在口岸以及交通枢纽等场所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人员、交通工具、物资以及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 (四)对相关区域或者场所实施隔离或者封闭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