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卫生健康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职业中毒人员; (二)调查核实职业中毒情况,对生产作业环境和中毒人员生物样本进行毒物检测和评估; (三)责令事件发生单位暂停造成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 (四)组织控制事件现场; (五)封存与事件相关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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