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因生物、化学、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并判定事件性质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