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物资、设施、场所等,必要时可以由应急指挥机构请求上级调配人员、物资支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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