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则开展下列紧急医疗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 (一)落实预检分诊制度,经预检不能排除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可能的,应当分诊至相应科室诊治排查,并落实首诊负责制度,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救治; (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按照规范和需要进行定点治疗、转诊或者医学观察,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建立医疗救治单位感染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有关操作规范和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开展病原学和治疗方案研究; (五)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健康监测、诊断、筛查、转诊和就医指导; (六)其他必要的救援、救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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